WTO/TBT的若干原则
1980年生效的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协定英文缩写GATT/TBT协定,现称为WTO/TBT,也称为“标准守则”。
它规定了各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准则。该协定的宗旨就是为消除影响贸易的技术壁垒而制定的一套各国应遵守的基本要求。国与国之间在对本国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技术管制时,其实行的法规、技术标准和为证明商品是否符合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一套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检验制度,认证认可制度,监管制度等,由于存在一定的差异形成或造成重复检验、重复认证、认可、重复收费,并阻碍了商品的顺畅流通,这就是影响贸易的技术壁垒。
从消除贸易中技术壁垒的角度出发,WTO/TBT协议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有限干预原则。政府对市场流通的商品从技术角度进行管制是采取有限干预,即在涉及人、动植物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国家安全以及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时,政府才应干预。 非歧视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具体的说,一是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对所有缔约方没有高低、亲疏、严宽之分,二是对本国企业商品和外国企业及进入本国市场的商品要求、待遇均应是平等一致的。
透明度原则。
即所有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都应公开、透明,让所有需要知道的企业和有关人士都能了解,不能黑箱作业。为此,各缔约方均应按TBT的要求建立通报和咨询程序,并建立TBT咨询点。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的原则。
凡有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时,各缔约方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遵守或履行这些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除非由于本国的地理、气候因素或技术基础原因,才允许与国际标准、准则有差异。 争端磋商机制原则。一旦缔约国违反了TBT协定,有意无意地制造技术壁垒时,其他受损方可向WTO投诉,一旦投诉有效,就启动争端磋商机制,当磋商失效时,WTO则可决定使用贸易制裁手段。 一般例外原则。即给发展中国家优惠,给最不发达国家以帮助的原则。某些政策可向发展中国家放宽,允许有一定缓冲期逐步达到要求,同时发达国家要向最不发达国家在建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方面提供援助。 整齐划一原则。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制定、批准、实施方面均应遵守TBT协定的原则而不能各行其是,不受任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