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韩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作出终裁
- 外经贸部2月3日发布了2003年第4号公告,根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决定,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终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调查机关认为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55032000、55062000下的涤纶短纤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在物理特征使用的原材料、生产的工艺流程、产品用途和替代性等方面都与初裁公告中描述的被调查产品明显不同,因此该产品不在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之内。
对韩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世韩株式会社:2%
(SAEHAN INDUSTRIES INC)
2、韩国株式会社三兴:5%
(SAMHEUNG Co.,Ltd.)
3、株式会社成林:2%
(SUNGLIM Co.,Ltd.)
4、株式会社HUVIS:3%
(HUVIS CORPORATION.)
5、大韩化纤株式会社:33%
(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
6、其他韩国公司: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