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贸易中出现的新现象应引起注意
- 近几年来,随着中印政治关系的改善,中印经贸关系也得到迅速发展,双边贸易额每年以约50%的速度递增。2003年,中印贸易额达到75.95亿美元,同比增长53.56%。照此增长速度计算,今年双边贸易额有望突破100亿美元。
中印贸易发展总的来说是积极、健康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出口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不按时交货,贸易欺诈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双边贸易发展,也有损我企业声誉,应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近来,我室先后接到多起印商投诉,反映与我企业开展贸易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归纳为五类:1)我企业交货品质不合格;2)我企业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缺;3)我企业拖欠印商佣金;4)我企业收取印商的预付货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经办人盗用印商名义私开个人帐户,转移预付货款,涉嫌欺诈;5)我企业被印商骗去货款后,采用报复、欺骗手段骗取其他印商货款。
进出口贸易中由货物品质、数量、重量问题和拖欠佣金引起的纠纷较为普遍,我室曾收到并协助解决过多起这类投诉。与此类贸易纠纷相比,上述4)和5)所述情况不再是简单的贸易纠纷,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一名个体户通过山东省一家外贸公司代理向印度孟买港出口一个40英尺集装箱八角。货到港后,印商报关提货,发现集装箱内只装有272箱八角,其余是4285公斤大蒜和205个空纸箱。个体户在答复印商的电子邮件中对此并不否认。他称自己是印度Chennai不法商人骗去7万美元大蒜款的受害者,现在也以此方式报复印商,以弥补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他还让印商放弃索赔努力,因为他不会给予其赔偿,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也会以代理协议中有“出现任何贸易纠纷概由被代理方负责”的条款而拒绝理赔。中国商会回复印商的邮件中证实了外贸公司找不到个体户,对发生的问题表示抱歉。又如:山东一家化工厂经印商介绍向乌克兰出口化工品。山东化工厂收到乌克兰进口商预付的合人民币277.6万元货款后却久不发货。印商广州办事处经过追查,发现全额货款已经划转到山东化工厂经办人私自以印商名义开立的个人帐户。印商多次催促经办人发货,经办人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之后,印商再也找不到经办人了。再如:河南省一家化工厂委托深圳和天津的外贸公司代理向印度孟买出口6个集装箱化工品。货到后,印商发现并不是自己需要的货。印度商检机构检验结果也认定该批货并非合同订购的货物。河南化工厂坚持说货物出厂时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自长途陆运和海运过程中,并拒绝接受印商的索赔要求。印商认为河南化工厂的解释很荒唐,认定其故意欺诈。于是,印商向印度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商会、媒体、印驻华使领馆、我驻印使领馆等投诉。
以上列举的部分案例是近期中印贸易中出现的新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或许是因我企业被某些印商诈骗货款、遭受了经济损失后实施的报复。但需指出的是,这种“报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且有损中国企业乃至我国家的形象,应该严格加以制止。据我们分析,我企业受骗、遭受损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内刚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刚成立不久的贸易公司,缺乏外贸经验,法律意识淡漠,对贸易风险估计不足,在急于寻找外商打开出口局面的情况下,被一些不法印商钻了空子,落得货、款两空,遭受很大经济损失。例如:今年初,山东省一家民营企业与找上门去的印商签订了390吨和520吨两份大蒜出口合同。印商要求分批装运到Chennai港,将提单等装运单据直接寄给印商公司。印商公司收到单据后10日内付款。山东企业在印商的监督下先后装运四批共计1014吨大蒜,前两批货单据已经寄给印商公司,但尚未收到货款。为此,山东企业心急如焚,想扣押印商,直至印商公司付款为止。同时,向我室咨询该如何处置。另一个使我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是印度海关规定办理到港货物退运手续须凭提单收货人出具的无异议证明,没有提单收货人的无异议证明不能办理退运手续。海关对到港半年无人提的货物,一律拍卖处理。我企业与不法印商签约发货后,印商往往采取压价的作法或逼迫我公司同意先放货后付款条件,如果我公司拒绝降价,也不接受先放货后付款条件,印商就不付款不提货。等候海关拍卖时参加竞买。我企业想办理退运货物手续,因印商不出具无异议证明,使退运手续无法办理。于是,我公司在货物压港待拍卖和先放货后要货款之间选择了后者。结果印商提走货物却以种种借口迟迟不支付货款。给我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我有些企业想起诉这类不法商人,但当他们了解到印度诉讼费用昂贵、程序复杂以及法院办案拖拉后,不得不放弃起诉想法。
我室曾几次在网站上刊登我有关公司在对印出口贸易中遭印商欺骗的案例,提醒我企业选择与信誉较好的印商开展贸易活动,尽量采用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注意货、款安全。我室也叮嘱来访的经贸团组与信誉好的印商进行贸易,避免遭受经济损失。近来我企业的投诉案例明显减少。
我室认为,我企业在对印贸易中除了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外,还要坚持依法经商。上述案例中我企业的很多作法是不合法的。违法经营既不利于本企业发展,也有损于我企业形象,对中印贸易发展也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我对印贸易中出现的新现象已经引起印度化工等商会的注意,并向我室询问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目前,中印两国尚无司法协定,对如何解决两国经贸活动中出现的纠纷仍然是个难题。随着中印经贸关系的发展,中印贸易额的迅速增加,经济合作的不断扩大,两国政府尽快签订双边司法协定已成为当务之急。
驻孟买总领馆经商室
200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