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交流,便利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贸易团体,民间组织及政府机构等来华举办展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展览品(以下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一)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第三条 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进口展览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并向海关支付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