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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国缝制帽子反倾案

        一、案例概况

        此案是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内容是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缝制帽类,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我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馈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一致认为,198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发展,我外贸总分公司已经脱钩并实行了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模式,外汇调剂中心已经建立,国家已出台了破产法,帽子出口生产企业多为合资合营企业,生产方式多为来料加工方式,因此原料价格多由市场决定,工人应聘解除和工资水平多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且当时,被诉企业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是国家外贸试点企业。为此,中国明确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应视帽子行业为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帽子反倾销案要按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来计算倾销幅度,对我国不同的出口企业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生产成本和出口价格分别裁定倾销税,统一税率是极为不公平的。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李岚清致电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审理此案时要考虑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事实。 

      我驻美国大使馆及时帮助聘请了资深律师事务所。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以理据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内实地调查。商务部也派送高级官员到中国向外经贸部了解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中美之间在各个方面都能以积极态度配合调查。历经一年的反倾销审理和抗辩,美商务部终于接受了我方要求,第一次按应诉企业分别调查,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最后,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中国帽子对美出口不构成对本国帽子产业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以我方胜诉而结束此案。以下结合帽子反倾销案的审理程序,进一步阐述美国审理反倾销案件的分析方式和法律依据。

       二、审理程序

     

      1988年5月26日,由美国帽子协会提出起诉,商务部受理立案调查。1988年7月11日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损害初裁肯定。1988年11月2日,商务部的倾销初裁肯定,中国对美出口帽子存在低价倾销行为,被指控产品的进口要按倾销幅度缴纳进口保证金。1988年3月17日商务部以肯定性终裁对八个出口企业分别裁定了倾销幅度。在商务部初裁阶段,我应诉企业利用了延长60天的法律规定,使初裁到终裁从75天延至135天,以便商务部有更充分的时间到中国实地核证。1989年4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否定,美国帽子行业没有因中国低于公平价值的出口而遭受损害,我方胜诉。
     
      三、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理由

      (1)市场经济裁定的主要理由
      商务部两次派人到中国,一次是对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考核,一次是派商务部的高级官员对我外贸改革和市场经济问题进行考察。笔者随同调查人员和我方聘用律师到广东等地对十几家生产和外贸企业从1985年至1988年的生产情况和出口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尤其对购买原料和销售成本定价的方式 、劳资关系等做了十分详细的了解和取证。我方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下,也不失时机地向调查人员介绍了帽子行业的生产情况以及市场销售知识和产品,销售和经营不受政府干预的事实。商务部的结论是:尽管中国经济已呈现出市场经济趋势,帽子行业所表现的市场经济因素很多,但是仍不是以说服商务部按市场经济国家计算倾销幅度的要求,而是使用了《综合贸易法》规定的生产要素(FACTOR OF PRODUCTION)方式计算公平价值。

      商务部没有按市场经济待遇计算倾销幅度的主要理由是:
      a.从政府对生产资料拥有程度来看,应诉的八个外贸公司均是国有企业。在26个所涉及的生产企业中,4个是国有企业、16个是合营企业、6个是外商独资企业。虽然中国改革开放,外贸分公司与总公司脱钩,分公司是企业独立法人,帽子生产没有国家计划控制,企业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由经济状况决定而不受国家控制,国家颁布了《破产法》。但商务部认为,政府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仍然没有权力出售企业的财产和更换企业所有权。 

      b.从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和资源配置方面来看,帽子的原料投入主要是棉布和化纤。棉花的生产是受政府计划控制,50%的棉布消费者是政府购买行为。虽然帽子是来料加工形式,大多数棉织品是计划外购买,价格也由供需双方决定,但商务部认为政府对棉花的生产和价格具有影响力,生产企业也没有充分证据说明生产所需的棉布价格是由市场定价。

      在劳动力投入方面,企业可以自定工资、奖金、聘用和解雇工人。但专业人员仍然不能随意流动,其工资是由政府劳动部门设立的。

      总之,商务部认为,政府对生产要素投入的控制程度是比较复杂的。虽然原材料和劳动力的投入有市场经济迹象,但政府控制程度仍然很高。

      c.从在政府对产出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帽子出口没有发现出口目标控制,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可以通过谈判自行定价和交易,外贸出口可以自由谈判订立价格。但是商务部认为,由于对外贸易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帽子出口也是受政府影响的。

      d.从政府对本国货币可自由兑换和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方面来看,人民币仍不是自由可兑换货币,外贸公司虽然可以到外汇调剂市场将剩余外汇兑换,但大部分外汇收入要按政府官定汇率上缴国家。生产企业虽然也将可以自行进出口,但现在还是由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商务部承认外贸企业已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但政府对外贸垄断程度仍很强,但这不是构成国家垄断经济的必要条件。

      综上四点,商务部认为,中国的外贸体制正在转轨期,许多方面已表现出发展中市场经济国家的特点。但由于外汇留成计划,国家对外贸的垄断、政府对棉花市场的控制和人民币可兑换程度等问题,商务部裁定帽子行业仍属国家控制的经济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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