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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

        一、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税收政策

        1、投资政策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规定了政府对内、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国家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并为国内外投资人提供优惠政策。根据新的投资法,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

        优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税务投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2005年4月,哈修改投资法,将土地的国家实物赠予改为临时性无偿使用,而所有权只有在完成投资义务后才转让给投资者。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2003年5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实施该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审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见附件2)和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1)。

        根据新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纺织、服装、家电生产以及玻璃、璃制品、各种陶瓷制品、耐火材料、砖瓦及其它建筑用黏土烧制品、水泥和石膏等建筑材料生产都属于优先投资领域。

        2、税收政策

        哈萨克斯坦的主要税种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总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金额的30%的比例纳税,其中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所得税减半。

    2)财产税:财产税的对象是除交通工具以外的基本生产性和
    非生产性资产,税率为1%。
    3)增值税:2004年起税率为15%。
    4)社会税:工资额的7%-20%。
    5)社会保障费:工资额的1.5%。
    6)职工社会义务保险税:工资额的5%-20%,其中85%用于退
    休基金,10%用于医疗保险,5%用于社会保险金;外国公民不需交纳退休基金。
    7)红利税:所得红利的30%。
    8)利息税:所得利息的15%。
    9)养老费:工资额的10%。

        二、外汇管理

        哈萨克斯坦实行自由浮动汇率,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了一定的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将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制度,实行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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