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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飞马”与中国“飞跃”之争

        浙江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再造:从创新到保护

     

        浙江“飞跃”与日本“飞马”的专利权纠纷已经有四年之久。“飞跃”集团董事长邱继宝说,这是飞跃集团最后一起没有了结的知识产权纠纷。

        此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中国“飞跃”对日本“飞马”的一项专利构成了侵权,“飞跃”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30万元。

        但实际上,“飞跃”与“飞马”之争远没有结束。飞跃集团一边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一边则向最高院就“飞马”这一涉案专利是否有效进行申诉。

        现状

        两家都说拥有专利

        “飞马”是日本一家主要生产缝纫机械设备的中型公司。其诉称,1998年12月10日,“飞马”申请了名为“缝纫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9年6月获准,专利号为98305748.6。

        2001年10月9日至12日,“飞马”在上海举办的2001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上发现,飞跃集团展出的“Fy”2000A系列超高速包缝机,在整体造型、各主要构成部分的形状和位置上,均与其产品专利相同或相近似。2002年1月,“飞马”方面在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下买了“飞跃”集团的上述几个产品。

        此后,“飞马”即向“飞跃”提出了高达500余万元的赔偿,并要求飞跃集团停止制造该系列产品。案件庭审中,飞跃集团代理人指出,飞跃生产的被控侵权的超高速包缝机,早在2000年5月12日也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此前,飞跃所指的专利曾被“飞马”宣告无效,杭州中院因此判决“飞马”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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