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波“唐狮”侵权案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合法性
- 一般人以为,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近日,宁波一家企业通过打了一场官司赢来了驰名商标,然而,随着法官判决一槌敲下,各种疑问和说法纷纷出现。记者就这一案件采访了多名专家后发现,经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具有合法效力,通过法院判决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引发种种疑问
2005年初,宁波博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洋公司)发现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家电产品(包括路牌、说明书、外包装等),与本公司注册商标“唐狮TONLION”相同,即前去交涉,对方认为没有侵权。双方协商未成,博洋公司便于当年11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在诉讼中,博洋公司提出了一个特别的要求,请法院认定“唐狮TONLION”商标为驰名商标。宁波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经多次调查取证,于近日对这一案件审理终结。法院认为,“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全国知晓,声誉显著,已经充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鉴于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博洋公司作为商标权人的第921551号‘唐狮TONLIO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这个认定,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三项判决内容:一、被告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博洋公司拥有的“唐狮TONLION”驰名商标的侵犯;二、被告立即销毁标有“唐狮”“TONLION”和“tonlion”文字的侵权路牌、外包装、说明书及相关宣传资料;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5万元。
出人意料的是,此案宣判后很快在当地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事,到底是工商管还是法院管。有人质疑,博洋公司生产的是家纺、服装产品,某电器公司生产的是家电产品,两家“井水不犯河水”,法院凭什么认定被告属于侵权。还有人认为,工商部门行政审批的驰名商标与法院裁定的驰名商标是不是一回事,并质疑二者是否具有同等权威性,似此等等,众说不一。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合法且符合国际惯例
针对“唐狮”侵权案引发的种种争议,记者专访了相关法律专家。通过了解多名专家的观点,记者发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合法性、权威性,而且更符合国际惯例。
首先,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按照《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认定有三种途径,前两种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行政审批或案件裁定的方式确定企业某品牌为驰名商标,第三种是经司法机关诉讼判决来认定驰名商标。工商部门的行政认定与司法机关的诉讼判决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前提条件。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应主要根据这五方面条件,依照行政程序进行审查、认定驰名商标。而对司法机关来说,除了《商标法》规定的五方面“充分条件”外,还需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涉案商标是否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或是否属于域名侵犯商标权等;二是原告企业必须同时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据宁波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唐狮”侵权案审判长王家星介绍,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两个“必要条件”实际是一个整体,因为商标侵权争议如涉及一般性注册商标,法院也同样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只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只要认定驰名商标,其他任何企业或单位就不能从事同一品牌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宁波“雅戈尔”属驰名商标,主要产品是纺织服装,但是除非得到“雅戈尔”的有效授权,否则任何“雅戈尔”家电、“雅戈尔”食品均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