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不久前,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秘书长杨晓京撰文《建设行业信用体系 促进经济和谐发展》,对整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加以阐述。
目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已成为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发展的重要议题,值得行业同仁共同关注。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统一的信用规则、有序的信用活动需要法律依法确认和保障,因此需要加强法制建设,从而保障信用关系的法制化,使行业内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交易的过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来保证。但事实上,法律有时候并不是我们想象中那样完善。
从目前中国缝制机械行业的现状来看,行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商标侵权、制假贩假售假、拖欠货款、虚假投标、骗税逃税、伪造账目、合同欺诈、串货销售等等不讲
诚信、欺诈欺骗行为。以赊账和收账为例,目前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内的财政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业务部门主管;另一种是由财务部门主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种方式都不是非常有效,不能彻底解决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难题。
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以上这些问题企业都可以通过必要的法律监管和法院诉讼来达到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目的。我国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以重刑的规定,但现实中法律都不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不讲信用活动的发生。这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我国至今未能出台《社会信用信息法》。如果有了这部《社会信用信息法》就能够为商业化的社会诚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信用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实践角度考虑,我们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并结合我国国情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
其次,就是法院的判决得不到完全的执行,也就是现在社会上所谓的“执行难”。在中国缝制机械行业里,我们还是以拖欠货款为例。如果我们的国家机器能够全方位地保证各级各地法院的判决得到坚决、彻底地执行,那么那些欠债不还的人就没有办法逃避债务了,也就不会出现好像在中国缝制机械行业内已司空见惯的“拿报废汽车来抵债”的类似事件了。我国法制建设一直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就是这种判决得不到执行却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杨白劳”与“黄世仁”错位的必然性。
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那么为了帮助企业降低信用风险,我们应该寻找其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