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执行难度何其大?
最近,中缝协成立了全国缝制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气专业组。在与来自兴大豪的张兴国和鲍麦克斯的甄力交流时,笔者得到了这样的信息:我们在制定标准的时候,缺少强制性标准。如果标准本身不具备强制的执行力,那势必会在执行过程中失去效力,甚至会被企业束之高阁,这样的结果就与协会和企业的各种努力背道而驰。
笔者在国标委对加强强制性标准的文件计划中了解到,在以下这些范围内应该出现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