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加快湖南外贸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浪潮的到来,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纷纷参与全球激烈的竞争。贸易的国际化、自由化在给各国带来发展的同时,也给各成员带来挑战。在遵循WTO规则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为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新的贸易保护性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其中的典型
一、什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以下简称TBT)就是外国政府采取或支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或做法,具有贸易扭曲的效果,违反了(WTO/TBT)多边、双边贸易协定或条约,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市场构成了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或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市场的竞争力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则该措施或做法构成壁垒。
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TBT已跃升为阻碍我国产品出口的头号“拦路虎”,使我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深受其害。因此,大力宣传、普及TBT,正确认识、适应TBT,是我们突破TBT障碍,促进外贸发展特别是农产品在“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实现稳步、加速和健康增长的重要方面。
TBT(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是指一国或区域以维护国家和区域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性措施。狭义概念的TBT(含“SPS”:动植物检疫措施)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强制性)和合格评定程序。广义的TBT还包括由于市场、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发展等原因而形成的阻碍产品进口的一系列措施,如标识标签、绿色壁垒、道德壁垒、信息壁垒等。
二、正确认识TBT的双重性质,趋利避害
在WTO体制下,WTO成员关税受到约束,其限制或阻碍进口产品的作用进一步弱化,而零关税本身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一种新型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健康和安全,环境和人权等为名的TBT措施异军突起。据统计,自WTO成立的1995年至2004年,WTO成员发布了TBT措施6230件,SPS措施5295件,共计11525件,平均每年1150件,每天3.2件。这些TBT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已产生严重影响,商务部的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遇国外TBT的限制,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而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中这一比例更高达90%,每年造成约90亿美元的损失。而且这种影响近年正不断增大,综合测算甚至高达600亿美元,远远大于“两反一保”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出口障碍。
然而,如何正确认识TBT措施的双重性质,探讨有效应对之策略?从TBT的目标和宗旨上分析,TBT有五大目标:即保护人类、保护动植物、保护环境、防止欺诈和保证产品质量,五大目标说明它的初衷是好的,事实上TBT为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的确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具有较积极的作用。然而,从TBT措施的特点及实施上看,由于TBT措施具有合理性、隐蔽性、复杂性、严重性等特征,实施国往往打着保护安全和环境之旗,行阻碍国外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之实,从而导致市场分割,破坏市场竞争力,特别是阻碍新生力量的进入,以致降低经济效率,阻碍了生产力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这又是其消极作用。
从TBT的国际原则看,WTO并非反对一切有碍于自由贸易的TBT措施,当自由贸易与国家安全发生冲突时,WTO选择把安全放在首位,即所谓“安全高于自由”。判断这些涉及安全的措施是否为必需且合理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其是否遵循了WTO所制定的《TBT协定》和《SPS协定》。
TBT只要符合WTO的原则和国际标准,即是合理的、允许的,我们真正要反对和打破的是不符合WTO规则,以技术为名的贸易壁垒。换言之,对于不合理的、非必需的、人为的TBT措施壁垒,企业与政府要形成合力,据理力破,并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交涉去解决;而对于市场形成的合理的TBT措施,企业要主动去适应它,增强自身的实力,加大科技投入,生产出符合该市场技术上要求的产品,通过提高产品档次或质量来跨越,最终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即实现从粗放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模式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