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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出口企业应对五点建议

      2007年6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对外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取消553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及

      10项由退改免的出口商品退税率,共计2831项。与去年9月份政策调整相比,事隔九个月,变化并非突然,多种迹象充分表明出口商品政策的调整必定还有大的举措。

      一、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

      自2006年9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后,短期内的确抑制了外贸顺差增长过快,贸易摩擦不断加剧,人民币升值再高的现象,体现出了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去年底与今年上半年外贸出口的不间断扩大,新办出口企业的急速增长以及投资增速过热等情况的出现,使仅靠下调或取消部分出口商品退税率,来缓解对外贸易顺差过大等问题有些身单力薄,出口退税及与之相关的政策应当加大、加快调整步伐,以适应现阶段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需求。

      二、政策调整与以往的不同点

      应当讲,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恰如其分,并且侧重点放在了"两高一资"商品及产品结构调整上,但对正常的外贸出口商品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与此前的退税率调整相比,大有不同,可归纳六点:

      1、政策调整的出口商品范围广。此次调整的2831项出口商品被列入调整"大名单"的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是去年9月下调及取消1385项商品退税率的2.04倍,是历来出口退税率调整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数量最多的一次。

      2、一般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不设"过渡期".今年一般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不设"过渡期",与去年9月政策调整有着明显的区别。9月份政策调整,国家考虑到短时间内实现退税率由高到低,变化幅度大可能会对外贸出口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保证政策的平稳过渡,特别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即从2006年9月14日至12月14日出口的商品,只要在2006年10月30日以前,到所属地退税机关备案的,可以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但是,在执行中,我们却发现有许多是人为的虚假合同,影响了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效果,为达到原退税率退税的目的,企业之间产生了不正当、不公平的竞争。同时,由于大量的出口合同备案给退税机关带来了繁琐,也使企业增加了工作负担。因此,针对以上问题,此次调整未设置过渡期,而是通过提前对外公布的方式,为企业预留准备应对的时间。不过,凡事不能一概而论,考虑到诸多的特殊情况,如:对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的,又设定了"过渡期"

      .《通知》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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