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也要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在从事营销活动时要关注其营销活动的社会影响,要在满足顾客需要的同时,关注营销活动的社会效益。
菲利普·科特勒对社会性营销的定义是:“企业在从事营销活动时要关注其营销活动的社会影响,要在满足顾客需要的同时,关注营销活动的社会效益。比如,吸烟满足了个人的需要,但是却危害吸烟人的健康,同时也增加了社会公共健康成本。”
我认为不管是在伦理学上,还是在社会责任感以及营销活动和政府的互动方面,社会性营销的提出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但是,我想对菲利普的理论做一点小小的修正,我觉得“需要”这个词要改为“想要”。如何在营销的时候平衡个人愿望和公众利益?其实吸烟并不是人必需的。有很多人戒烟了,也有很多人从来就不抽烟。吸烟只是一个人想要的,而非必需的。我的想法是如果少一些自由主义的权力,那么社会上就能够少很多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愿望,但是却损害了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营销活动。
在美国,自由权力和言论自由的观念深深地嵌入人们的心灵,所以在社会性营销方面的进展并不大。
例如,虽然经过了很多年的努力,但是反吸烟法也迟迟未能问世。同时,在美国,色情情节也在媒体、音响店和Internet等多种渠道上大量传播。目前,只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对儿童传播色情情节的。而目前在美国,正在开展一个限制向肥胖者提供高热量易发胖食物的活动。有人认为麦当劳销售的食物导致了肥胖并且带来了健康问题。
但是,营销人员对上面的这些社会问题却漠不关心,他们仍旧认为营销可以在任何合法的领域里进行。
我认为,营销界应该制订一个行业自律规范,限定营销产品的范围。而目前营销行业自律规范还仅限于为客户提供服务方面,而对于顾客方面的自律规范还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