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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08输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注意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7〕492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的八个类别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办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流程
      (一)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具备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资质的企业可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上报许可证件申请。
      (二)发证机构审核。
      (三)企业在上报电子数据3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贸工局4号窗口取证:
      1、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的申请表第二联(加盖企业公章);
      2、纺织品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运输委托书(包括订舱单或其他运输委托凭证)正本复印件。
      (四)发证机构发送电子数据至中国海关。
      (五)企业到中国海关报关出口。
      (六)发证机构接收到中国海关清关数据后将相应的英文证件数据发送至欧盟海关。
      (七)企业到欧盟海关报关进口。

      二、企业应主动通过纺织品网上申领系统查询已申领中文证书的状态。对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中文证书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经营者可将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和货物出运报关单提交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贸工局3号窗口,发证机构将有关中文证书电子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如涉及空运的,经营者在领取出口证件时可将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和货物出运报关单提交到贸工局3号窗口,发证机构根据经营者申请将相应的英文证件数据发送至欧盟海关。

      三、为有效减少空证和虚证,商务部将对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
    (一)企业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批货物多次申领许可证(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撤换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企业申领许可证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

      四、2008年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按照原来流程操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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