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纫机磁垫梭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的评析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撤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新锐、张琼光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广州市友立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立佳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新锐、张琼光之间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琼光、刘新锐是专利号为ZL01235897.5缝纫机磁垫梭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保护范围为:一种缝纫机磁垫梭芯,包括有一个梭芯壳,其特征在于梭芯壳内腔的底端还设置一块磁垫,在梭芯壳上部的壳体上开有一个引线口。和根据权利要求所述的梭芯,其特征在于梭芯壳是用塑料注塑而成。
原审法院认为:张琼光、刘新锐是专利号为ZL01235897.5缝纫机磁垫梭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判决:友立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刘新锐、张琼光ZL01235897.5缝纫机磁垫梭芯专利权;并赔偿刘新锐、张琼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驳回刘新锐、张琼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友立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8日,友立佳公司作为无效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确认并宣告刘新锐、张琼光上述“缝纫机磁垫梭芯”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在二审诉讼期间,友立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11日作出的第9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以“如果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常规的材料和方法特征,则该常规的材料和方法特征不能使得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该专利号为ZL01235897.5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广东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和融兴律师事务所贾玉平对此表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我国法定的对专利的授权争议进行复审的机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友立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审判决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7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之前作出的,原审判决针对专利权有效的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由于刘新锐、张琼光涉案专利号为ZL01235897.5、名称为“缝纫机磁垫梭芯”实用新型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刘新锐、张琼光的诉讼请求已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