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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争议折射民营企业转型之痛

      编者按:

      2008年,伴随着改革开放步入而立之年的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出新要求,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等,都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民营企业来说,目前的政策、法律等外部环境还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还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而这些问题已成为民营企业家、非公经济界关注的“焦点”。

      工商联界别小组讨论

      3月11日中午,在北京一家宾馆的房间里,刘浩专注地翻看着手中的报纸,“只要是报纸上有《劳动合同法》的报道我都给剪下来,哪怕是提到一句半句,你看,这都贴满一本了。”戴着老花镜的刘浩拿出一本厚厚的剪报集一页页地给记者展示他的“成果”。

      上世纪80年代毕业于山东财经学院的刘浩曾在大学做过8年教师,如今是山东枣庄一家大型服装厂的董事长。自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他的眉头就没有舒展过一天,“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就服装业来说,成本至少提高了5%,让我们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压力很大。”刘浩对记者说,这次来北京出差的间隙,他每天都要在报摊上买几份报纸,就是盼望“有什么对民企有利”的好消息。

      事实上,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围绕这部法律的争论就没有停息过,来自经济学界、企业界的不解和来自民众、立法部门的肯定针锋相对。

       激辩《劳动合同法》

      “新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提出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对资方和无技术的劳动者,都是一种压力。”两会中,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的一份“建议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提案将自己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在这份提案中,张茵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为此很多企业都在少请人,或者干脆转移投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劳动合同法》,建议改为签订为期3~5年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张茵还建议,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给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对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如劳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企业可以通过依法补偿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对这份提案,舆论的态度几乎是一边倒,认为张茵是“替富人说话”,而全国总工会则立刻表明态度,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只对劳动者有利……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面。

      在政协大会的一次小组讨论中,十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学家厉以宁表示,最大的问题是与民营企业家沟通还不够。“合同法中有些东西没有正确地理解,譬如说无期限的合同,不等于铁饭碗,你假定是有正当的理由,同样可以解雇他,不等于说永远不能解雇。但是民营企业应该认识到两点,它是个双赢的法律,通过细则,通过进行沟通,能够造成和谐的气氛这是更好的,而对民营企业还有一个好处,稳定骨干工人队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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