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的国际贸易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我国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海关在制止和防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通过立法赋予海关采取保护知识产权措施的权力。
不过,对于我市广大进出口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仍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近700家企业无一备案
近日,丽水海关举办了一场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宣讲会。工作人员为此精心准备了教材,可令人遗憾的是,预先通知的10多家企业中,最后只有3家企业到场听讲。
与此相对应的是,有关资料显示,我市现有的680家进出口企业,到目前为止没有1家企业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还没有引起这些企业的重视。”丽水海关业务二科科长唐冠一说。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到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均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予以保护。以此来看,我市许多企业完全符合条件。
同时,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从而有助于海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相反,没有事先备案,则大大降低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可能性,即便是认为货物涉嫌侵权,也无权主动中止其进出口。
为此,丽水海关希望通过本报,呼吁广大企业增强海关保护意识,运用好这一工具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切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去年4月,缙云县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多功能缝纫机。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发现侵犯“SINGER”商标的缝纫机头和底座共计500多台,货值23万余元。事后,这一事件被评为2007年度上海市保护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海关产权知识保护是把“双刃剑”。有关企业在扎紧“篱笆”,寻求自我保护的同时,也要自觉约束行为,切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据丽水海关朱伟豪介绍,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两种方式。一是依申请保护,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依据申请扣留有关货物。二是依职权保护,即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后,有权主动中止其通关。
依照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1年内有2次或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将降至C或D类管理。
丽水海关提醒,企业可以通过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知识产权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从而避免因非恶意侵权而被海关扣留货物,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