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制机械行业:“价格联盟”靠得住吗?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缝制机械行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市场“寒冬”,无论是在行业会议、论坛还是企业经销商年会,甚至是各家行业网站上,关于“产品提价”“建立市场统一价格”、“行业整体市场价”等的呼声不绝于耳,更有甚者呼吁行业协会出面组织行业“价格联盟”。
“价格联盟”是拯救企业走出当前困境的“万能钥匙”吗?其可行吗?让我们听听本文作者的观点。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在国内外经济趋缓、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税率下调、原材料涨价、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多重因素的叠加作用下,产量、效益、出口等数据大幅回落,行业产值呈现负增长,整机产量全面下调,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
面对市场遭遇“寒冬”的严峻形势,用产品“提价”的方法来弥补缝制设备产品利润微薄,经营成本较高的想法已经成为许多缝制机械制造企业老板和高层的“心声”。然而,国产缝制设备在国内外市场缺乏话语权,加上当前市场普遍低迷,缝机企业间各种竞争愈演愈烈,产品“提价”的可行性微乎其微,甚至有行业人士明确表态:“涨价?!谁涨价谁先死。”
这句话听起来有些夸张,但也充分反映了老板和高管们矛盾的心理。于是,近来呼吁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业内同类企业成立类似“价格同盟”、“价格联盟”的呼声越来越高。那么,“价格联盟”是拯救企业走出当前困境的“万能钥匙”吗?
“价格联盟”能撑多久?
众所周知,“价格联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在国内钢铁、彩电等行业曾经出现过类似的“价格联盟”,随后空调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价格联盟、房地产价格联盟,甚至还有券商们的佣金联盟等众多“联盟”一涌而出。然而,这些价格同盟都无一例外地逃脱不了短命而亡的宿命。
探究其中原因,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价格联盟”制订的是行业内的“自律价格”,其实没有任何强制效力,在利益面前这种基于行业压力及商家道德的“盟誓”究竟有着多大约束力我们可想而知。“价格联盟”能撑多久?历史早就告诉了结果,从VCD到彩电,从彩管到机票,如此多的行业搞过联盟,可到头来都无一例外逃脱不了土崩瓦解的命运,全部迅速地消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在经济学中,“价格联盟”被称为“价格卡特尔”或“卡特尔”。卡特尔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价格联盟”的目的:单一的商家通过卡特尔形式协调相互之间的行动,使各企业行为类似一个垄断企业或者组织,从而提高联合利润。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一个价格卡特尔一经形成必然走向它的反面。我们必须看到,“价格联盟”具有天生的不稳定性,协议和忠诚也就成为“价格联盟”能否成功的两大关键因素。联盟一经形成,价格便富有极大的弹性,只要其中的某一个企业成员降低价格,必将从中获利。为了追逐利益,联盟成员之间的价格争斗不可避免,这就注定导致了卡特尔机制的瓦解。
谈到这里,我们就知道导致价格联盟不稳定的因素,就是市场结构的特征和企业的行为差异。我国缝制机械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散化特征就决定了行业内建立“价格联盟”协议的难度很大,即使建立了价格联盟协议,联盟成员也具有较高的“背叛性”。缝机业“价格联盟”的命运注定会与国内其他行业的价格联盟一样。
变相垄断赘及行业长期发展
“价格联盟”,从其实质上分析就是变相的垄断,这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实,从国内彩电联盟从成立的那天起,就引来众多非议,因存在“价格串谋”的嫌疑而最终被国家相关部门定为非法。此外,2003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该《规定》认定价格联盟的非法性质,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
退一步说,即使我国缝制机械行业的“价格联盟”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收效,缓解了联盟企业的燃眉之急,但其潜在和长期的危害却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价格联盟”制约了企业竞争。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由于不同企业经营成本有高有低,却执行相同的价格,那么形成大家平均瓜分市场份额的局面,无形中保护了落后,鼓励不思进取,严重挫伤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其次,“价格联盟”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培养消费者成熟的消费理念。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不会有成熟的市场,因此“价格联盟”最终将赘及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成本、供求等因素的变化,企业涨价本无可厚非,但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就是价格垄断,属于违法行为。”某相关专家如是说,并进一步介绍,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规定,禁止各式各样的价格联盟或者价格卡特尔。刚刚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并进一步明确被禁止的垄断协议无效。
这位专家表示,这从法律上否定了垄断协议的效力,为查处串通涨价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此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第二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七章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在各地、各部门共同努力下,一些行业串通涨价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查处,形形色色的价格联盟正在瓦解,逐步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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