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情况及对机械工业的影响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2.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实际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即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
4.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快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推进外贸代理制;
5.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4年起由中央财政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机械产品出口退税率下降情况
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除少数产品外,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公布了调整退税率的海关税号和大类产品名称。现将与海关税号相对应的机械产品,分行业介绍如下:
石化通用机械行业:石油:天然气钻机维持17%退税率不变,其他产品(含全部通用机械和石油、天然气钻机零件)都由17%降到13%。
重型矿山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电动滑车及提升机、千斤顶、卷扬机、装船卸船机、各种升降机及输送机、架空索道、矿用电铲、矿用及凿井钻机、金属冶炼及铸造机械、金属轧机、辊压成型机。其他产品(含洗选、球磨、破碎设备、各种工业炉窑及其燃烧器)都由17%降到13%。
工程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起重机,叉车及搬运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筑路机、截煤机、凿岩机及坠道掘进机、风动工具、各种摊铺机、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矿物与沥青混合机器,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机动混疑土搅拌车。其他产品(含上述机械零件、部件)都由17%降到13%。
机床与工具行业: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三种产品仍然保持17%退税率不变,其他产品(含工具,零附件)都由17%降到13%。
汽车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汽车及其发动机、关键件、零部件,其他产品(含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电动和机动牵引车,短距离运货车辆)都由17%降到13%。
电器行业:除电动工具继续保持17%退税率不变外,其他产品包括电动工具零件都由17%降到13%。
农业机械行业:拖拉机、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仍按17%退税率不变,其他农机产品原退税率为13%的都降到11%。
仪器仪表行业、文化办公设备行业、机械基础件行业、食品包装机械行业,都由17%降到13%。
三、对机械工业的影响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指退还在国内已征收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国内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收国内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体观了世贸组织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并已形成国际通行惯例。因此,它不是个别国家采取的优惠政策,更不是补贴。
目前我国对国内机械企业生产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为17%,其中大部分农机产品为13%。因此,在这一范围内对出口产品进行退税,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几年来我国出口增速很快,出口规模越来越大,而出口退税金额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国内征收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统一征收后,返回地方25%,而退税却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从机械行业来说,对机械企业退税不及时已是普遍现象,滞后的时间,前两年一般为一个季度,近一、两年为半年左右甚至更长,已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因此,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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