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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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