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社保困境
引言:
我国社保还处于制度未定型、未定性、未定局的阶段,应借立法这个机会从制度结构上一揽子解决社保设计问题。否则,这部立法就可能成为第三部“蹩脚”立法。
草案缘何“授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6年初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公开征求专家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大约经历了近3年时间。
从理想状态讲,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在《宪法》中早已明确,例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基本要求和基本制度在《劳动法》里也单独设立了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并做出了七条五款的详细规定。所以,《宪法》和《劳动法》都应是《社会保险法》的上位法,或者说,作为位阶较低的《社会保险法》应该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而此次草案中,虽然改变了之前按缴费和待遇等分列成章的体例,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单列成章,各险种的规定更加集中和具体,但相对于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本草案可以说还是比较空泛。比如,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显得原则性比较强,主管部门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这是参保人最关心的所在,也是地方政府执行起来最容易“走样”和“变通”的地方。
《社会保险法》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也是国际惯例。比如美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保基金的运营规定是在第二章《联邦养老、遗属、残障保险待遇》的第一条《联邦养老、遗属保险信托基金与联邦残障保险信托基金》里,这一条非常复杂庞大,对美国联邦信托基金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投资策略等等做了极为详细的规定,“款”和“目”合计能有上百个,其中第二条《养老和遗属保险待遇支付》长达57页。
与国外相比,此次《社会保险法》(草案)显得空泛和原则化,有其原因。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在建设和完善之中,很多问题难有定论。比如,本草案中,不包括“隐性”授权在内,仅明确授权的就有9处,而且其中4、5个授权条款都是因为制度框架未确定的原因造成的,就是说,起草者无法落笔,难以决定,只能“推”给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么多条款难以落笔,不得不采取授权的办法,几乎每一条授权的根源都可追溯到统筹层次上来。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就做出决定,“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是,18年过去了,统筹层次一动未动,就连辽宁省试点8年,还是维持在市、县级水平上。在目前制度下,这是一个难题,涉及到财政风险,提高到哪个层级,哪个层级的财政就容易陷入极大的风险之中,所以,二元结构下,统筹越低,效率越高;统筹越高,风险越大,这是一个规律。
案例一:基金管理“千头万绪”
有关社保基金的投资体制问题,目前规定是只有两个渠道,即银行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但收益率只有2%,而这在许多年份,比如2008年(平均CPI是5.9%),都是负利率。因为统筹层次太低,目前便不可能制定一个比较理想的投资政策。
全国社保基金都分割在2000多个县市级统筹单位,每个单位的五险基金基本上又都是相对独立管理,分由不同的行政单位。例如XXX医保基金中心、XXX养老基金科,如果再加上农保等,全国的基金管理分割成一万几千个,并且还受地方政府的左右。加上每个管理科室或中心的基金管理人员,既非收益率较高的专业机构,又非懂得投资的专业人士,由此,便不敢“放开”基金管理,不敢对其实行市场化投资策略,只能死死地规定它存在银行买国债,忍受2%收益率的侵蚀和贬值风险。因此,社保基金便经常被挪用,不是去搞房地产,就是被企业拆借,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最近几年,随着社保退休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比差距越来越大,2007年,在连续三年上调待遇水平的基础上,国务院再次决定上调三年。这反过来又加大了社保基金的财务压力,甚至加大了各级财政的压力,例如,2007年两级财政补贴仅养老保险就达110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