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重机株式会社诉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标准缝纫机公司)、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隆昌盛公司)、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缝纫机销售分公司(简称隆昌盛丰台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6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标准缝纫机公司制造和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标准牌TW1-1541”系列综合送料平缝机产品,遂于2007年8月29日委托代理人在隆昌盛公司和隆昌盛丰台分公司处购买了上述“标准牌TW1-1541”综合送料平缝机一台,同时取得了标准缝纫机公司的产品样本。并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2008年4月29日再次委托代理人在隆昌盛公司和隆昌盛丰台分公司处购买了上述“标准牌TW1-1541”综合送料平缝机一台,同时取得了标准缝纫机公司的产品样本,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相应的公证。
由此,原告认为标准缝纫机公司、隆昌盛公司、隆昌盛丰台分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长期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标准牌TW1-1541”综合送料平缝机产品,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第ZL00305905.7号专利权的“标准牌TW1-1541”系列综合送料平缝机产品;2、三被告全部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第ZL00305905.7号专利权的“标准牌TW1-1541”系列综合送料平缝机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犯原告第ZL00305905.7号专利的“标准牌TW1-1541”系列综合送料平缝机产品的图纸、模具和专用加工设备;3、三被告在《知识产权报》上以刊登启示的方式就其侵犯原告第ZL00305905.7号专利权的行为说明侵权事实,消除影响;4、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费共50万元;5、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又对两产品进行详细比较,最后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判定: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重机株式会社享有的第ZL00305905.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缝纫机销售分公司停止销售侵犯重机株式会社享有的第ZL00305905.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并判处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重机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九万四千七百七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