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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李鬼”事件的后续……——记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诉台州黄岩金狮缝纫机设备厂商标

       4·26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日刚刚过去,4月28日下午,台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诉台州市黄岩金狮缝纫机设备厂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台州日报》、《百姓生活》等多家媒体进行了现场报道。

       这起性质恶劣、历时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由台州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丁华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体现了台州市政府对此案的高度重视。最终双方同意庭上和解。

      早在2008年4月,原告经过严密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008年6月3日,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打假人员和律师远赴浙江台州,就被告的制假、售假行为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请求立案侦查并进行查抄。工商部门当场在其生产车间和仓库查获假“海菱”94台,其中整机72台、待装配的机壳22台、海菱旋梭25只、产品使用说明200余本。自此,从2008年6月3日开始上海惠工三厂急切地等待台州市工商局对此次制假事件的行政处决。在等待的时间里假冒侵权行为继续在发生。

      在惠工三厂的强烈要求下,2008年11月26日,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寄发了“处理结果”,告知对被告商标侵权的行为做出的处理结果: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侵权的72台机头、22台机头壳、25只旋梭;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由于被告仍未停止对原告的恶意侵权行为,2009年1月30日,原告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刊登致歉公告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支付原告打假费用、合理开支人民币18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9年4月28日,台州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过台州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缝纫机商品上和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由被告在十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如果不按时支付,由被告加倍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

      三、如被告再次侵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人民币200万元;

      四、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80元,减半收449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2245元。

      至此,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为维护广大消费者以及自己商标的合法权益,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台州黄岩金狮缝纫机设备厂的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案终于划上了一个休止符号。与此同时,也打响了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2009年维权的第一战。如调解书中第三条中所述,若今后发现台州黄岩金狮缝纫机设备厂再有侵犯原告“海菱”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直接赔偿原告人民币200万元。这不仅让被告带上了个“紧箍咒”,也给所有仿冒者敲响了警钟。

      通过这次艰难的维权行动,我们深深体会到:一个“李鬼”侵害的往往是行业内众多知名品牌的利益,一家企业的维权力量是单薄的,希望在当前社会维护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强的背景下,行业内被侵权的知名品牌联合起来,在行业协会的声援和支持下,运用法律武器对假冒产品进行严厉打击,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切实维护中国缝制机械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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