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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电机:诉讼结果

           002196

      关于方正电机就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4,540,267.14元以及相应利息一案,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审判决确认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为4,540,267.14元,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首期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10万元,该款已于2009年6月10日前支付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2、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于2009年8、9、10、11、12月共五个月分批支付余款,前四个月每个月支付350,000元,最后一个月支付359,227元。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执行。

      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首期支付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210万元,已于2009年6月23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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