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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株式会社诉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重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调布市国领町8丁目2番地之1。

      法定代表人中村和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男,汉族,1954年6月28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3号。

      委托代理人郭小军,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被告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横扇镇菀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青,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体育场路17号。

      被告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永外大街临字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秀,经理。

      被告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缝纫机销售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街南苑路67。

      负责人王文秀。

      原告重机株式会社与被告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标准缝纫机公司)、被告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隆昌盛公司)、北京市隆昌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缝纫机销售分公司(简称隆昌盛丰台分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小军,被告标准缝纫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小青、被告隆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隆昌盛丰台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文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日本国一家主要生产和销售缝制设备的企业。2000年4月21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缝纫机”的外观设计专利,2000年11月11日,该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305905.7。

      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标准缝纫机公司制造和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标准牌TW1-1541”系列综合送料平缝机产品,遂于2007年8月29日委托代理人在隆昌盛公司和隆昌盛丰台分公司处购买了上述“标准牌TW1-1541”综合送料平缝机一台,同时取得了标准缝纫机公司的产品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原告为了确认标准缝纫机公司长期、大量制造和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于2008年4月29日再次委托代理人在隆昌盛公司和隆昌盛丰台分公司处购买了上述“标准牌TW1-1541”综合送料平缝机一台,同时取得了标准缝纫机公司的产品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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