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服装检验程序
出口服装检验工作是指商检机构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外贸出口合同、成交样及检验标准等要求,对出口服装的品质、包装、数量及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验和管理的工作。
1 报验
出口服装的报检是整个服装检验工作中的第一个环节,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申请报验(规定的报验地点是指货物装运口岸,或商品集中产地,或储存地点)。
1.1 出口报验
凡是即期出口的服装,报验人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出口报验手续。办理出口报验时,报验人需向商检机构提供以下单证:
(1)正确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
(2)买卖双方签订的出口合同及信用证,没有信用证应在报验单上注明结汇方式;
(3)服装生产工艺制作单和装箱单;
(4)出厂检验的厂检结果单及“标识查验申请单”;
(5)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纸箱证书;
(6)该批货物出运的发票。
经产地商检局检验的出口服装,在口岸出口报验时应同时提供产地商检局签发的“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报验人携带以上资料报验后,应与商检人员约定具体的检验时间,以便安排工作。
1.2 申请预验
商检机构为了配合经营单位做好出运前的备货工作,对已生产好的出口服装,尚未确定出运数量、运输工具,或尚未加刷出口标记的,经工厂检验合检后,报验人可向商检机构提出预验申请,并按出口报验手续办理申请预验。
经预验合格的出口服装,签发“预验结果单”,出口时凭“预验结果单”办理出口换证。
1.3 申请重验
(1)出口服装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检验有效期还未出口的,出口时需要办理申请过期重验。
(2)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服装,经工厂返工整理后,需办理申请重验。
(3)由于分批、并批出运影响原来检验结果,以及保管不良及受其它影响使质量发生变化的产品,出口时需要办理申请重验。
(4)口岸查验时发现不合格的商品,经加工整理后,可向商检局申请重验。口岸查验时发现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品质项目未检验的必须补验。
1.4 申请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复验,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执行。
1.5 申请委托检验
凡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需要了解服装的质量情况,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委托检验。
委托检验可分为单项目或多项目委托,送样委托或全批委托检验。申请委托检验需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详细注明委托检验内容及检验标准。
委托检验证书不能作为出口放行或签发检验证书的依据。
2 抽样
商检机构对出口服装进行检验,按规定从包装完好的整批货物中,抽取代表性的样品。通过对所取样品的检验,评定该批服装的质量。
目前出口服装抽样检验方法是根据统计原理制订的计数抽样法,它取代了以前采用的百分比抽样法。所谓的计数抽样检验方法,是根据生产流水作业及连续生产的特点,在抽检时间计数值的方法根据检验规程和标准评判样品中的每个项目,并以记录的不合格品(缺陷)个数为依据来判断全批生产合格与否,这就是计数抽样检查的原理。目前我国进出口服装抽样方法主要是依据SN/T 0553-1996《出口服装检验抽样方法规程》和SN/T 0453-2005《出口毛针织品检验规程》中的抽样规定执行。
2.1 抽样的基本要求
(1)按照标准或合同、有关单证进行抽样。
(2)抽取的样品要包括全批货物所有的颜色(花色)和尺码,箱号要间隔开,在所抽取的样箱中平均抽取件数。
(3)对已装箱成堆的货物,必须翻堆随机抽样。
(4)由商检局自检的出口服装,应由商检人员自行抽样。
2.2 抽取样品遵循的原则
(1)随机性:即从整批货物中按随机原则抽取样品。
(2)代表性:即从整批货物中抽取的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
(3)可行性:抽样的数量、方法应切合实验,合理可行,并符合商检要求。
(4)先进性:抽样标准和技术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3 检验
3.1 检验方式
商检机构应在工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出口服装进行检验,检验方式可分为:自检、共同检验、认可检验。
3.2 审核单证
商检机构接受申请人报验后,商检人员在检验前要认真审核有关单证。
(1)审核“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明确申请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是否出具检验证书。如要求出具检验证书的,该申请单要用中、外文填写,译文要准确,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2)审核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3)审核厂检结果单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审核其他必须的单证。
3.3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检验和判定商品合格与否的标准,因此,对出口商品实施检验,首先要明确检验依据,并严格按检验依据进行检验,对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要求的评定合格,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要求的评定不合格。
3.3.1 出口服装的检验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对外贸易合同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3.3.2 现行执行的出口服装检验规程
(1)GB 18401-2003 中国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SN/T 1649-2005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
(3)SN/T 0553-1996 出口服装抽样方法规程。
(4)SN/T 0554-1996 出口服装包装检验规程。
(5)SN/T 0555-2005 出口西服大衣检验规程。
(6)SN/T 0556-2005 出口衬衫检验规程。
(7)SN/T 0557-1996 出口便服检验规程。
(8)SN/T 0558-1996 出口牛仔服检验规程。
(9)SN/T 0559-1996 出口室内服装检验规程。
(10)SN/T 0252-2005 出口砂洗真丝服装检验规程。
(11)SN/T 0452-1995 出口针织外衣检验规程商。
(12)SN/T 0453-2005 出口毛针织品检验规程商。
(13)SN/T 0454-1995 出口针织内衣检验规程。
(14)SN/T 0780-1998 出口丝类针织服装检验规程。
(15)SN/T 0779-1998 出口免烫服装检验规程。
(16)SN/T 0847-2000 进出口羽绒制品检验规程。
(17)SN/T 0068-2003 进出口毛皮服装检验规程。
(18)SN/T 0069-2003 进出口皮革服装检验规程。
3.4 检验项目
运用相应的检验手段,包括感管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等,对出口服装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标识、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进行检验。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法。
3.4.1 外观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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