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盗得缝纫机头128台,被判13年
江苏南通特大“缝纫机头”盗窃案审结
12月14日,由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盗窃案,已由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均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奇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梁永连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温祖茂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此,这个开着轿车,流窜作案于江苏省盐城、淮阴、无锡等地的特大盗窃团伙,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何奇飞系广西平乐县人,现年34岁的梁永连系广西阳朔县人,现年33岁的温祖茂系江西石城县人。2008年2、3月份,何奇飞先与温祖茂通过电话联系,预谋由何奇飞盗窃缝纫机头,并发运给温祖茂销赃。嗣后,何奇飞又向温祖茂提议,与梁永连共同实施盗窃。于是,自2008年5月至12月间,何奇飞驾驶其自有的苏J5A476桑塔纳轿车,与梁永连一起,先后流窜至江苏省盐城市的盐都区、亭湖区、阜宁县、建湖县、高邮市以及无锡市的宜兴市、淮安市的洪泽县、南通市的如东县、海安县、如皋市和南通市的通州区石港镇、西亭镇、骑岸镇、兴东镇、四安镇等地的服装公司,乘深夜无人之机,翻围墙进入厂区后翻窗进入车间,采用拧螺丝、卸缝纫机皮带的方法,先后盗窃作案20起,共窃得各种缝纫机头128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0618元。
何奇飞、梁永连将上述窃得的缝纫机头,运至盐城市暂住地存放,并分批托运给在广东普宁的温祖茂,由温祖茂销赃后,将赃款汇给何奇飞。然后,何奇飞、梁永连之间再以2:1的比例分赃。
法院认为,何奇飞事前与温祖茂共谋,并提议梁永连共同盗窃,且盗窃由其主要实施,并提供所属汽车作为作案运输工具,事后分得大部分赃款,应认定为主犯;梁永连在盗窃过程中主要是望风、搬运,且分赃较少,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温祖茂事前参与通谋,并未参与盗窃,主要负责事后销赃,亦应认定为从犯,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