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撰文: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伟民
上期本报已就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以及对服装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期我们将以新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依据,对新的《商标法》修改中与服装行业关系最为密切的亮点内容作以解读。
亮点一:有意抢注将不予注册
新法: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旧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解读: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所谓的“傍名牌”、“搭便车”、“恶意申请商标”的现象,比如,“华伦天奴”和“华天奴”,“水立方”被抢注为服装内衣商标等情况,我个人认为上述现象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有意申请商标的行为”,是我国《商标法》的疏漏所在。新法的规定,可以有效的规制此类现象,将此类行为界定为“违背诚信原则的注册行为”,旧法虽然对“恶意抢注”进行了概括规定,但是如何进行规制则无法可依,新法的规定是一大进步,可以防止一些非常明显的“恶意申请商标的行为”。
亮点二:明确商标异议人资质 限制恶意异议
新法:只有对商标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旧法: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解读:当前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经常遭遇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的人或者明显行业相差甚远的主体提出商标异议,导致申请的商标长达数年领不到商标注册证,甚至有时商标异议程序成为了有些市场主体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造成了商标异议案件长期积压的现象,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定了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即只有对商标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而保证了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对以往行业内默认的“规则”,加以法律层面的制约,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
亮点三:近似商标判定 有法可依
新法:商标近似的判定,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在个案中判断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时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解读:长期以来,什么是近似商标?如何进行判定?无法可依,实践中仅仅停留在商标审查及商标评审、争议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尽管在《商标审查规则》中有具体体现,但法院在认定商标近似时没有统一标准,并且《商标审查规则》无法作为法律依据,影响判决。这样的案件我处理过不少,很多情况下都难以说服法官,理由是《审查规则》不能成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新法将改变这种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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