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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企业信用建设实施办法(商贸版)之二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三条  征集范围

      l、企业在《中国缝制机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中被区分为“实现公平竞争的评价计分标准的26个大小项目和“履行经济社会责任的评价计分标准”的23个项目的信用情况,或是在《缝制机械企业信用档案》中被区分的企业内部信用档案和外部信用档案。
      2、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行业自律的情况。
      4、企业履行有关社会承诺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情况。
      5、消费者或媒体有关评价的情况。

      第十四条  征集原则

      1、客观: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不得采集虚假信息。
      2、公正:保证信息的合法性,依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企业权益,不得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息。
      3、全面: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4、及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采集信息。
      5、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征集渠道

      l、在第十四条第1款中所列的情况皆需由申报评价企业本身提供并以相应实物作为佐证。
      2、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由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司法和仲裁部门记录和提供。
      3、企业行业自律的情况由各级协会和有关企业提供;
      4、企业履行有关社会承诺和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消费者或媒体有关评价的情况可由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委托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记录和提供。

      第十六条  征集方式

      1、借助行文通知、媒体公告、征询函件和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并汇总各方面的信息;

      2、拟建立中国缝制机械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的信息网络联通,汇集各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流。维护和管理信用平台和数据库,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数据更新。

      3、企业有权随时提供或查询本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对获得的本企业的信用信息有异议,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更正要求,信息提供单位应在十日内做出答复。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委员会将协同授权信用服务机构核实并做出更正或不更正的处理意见。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不得使用有关信息。

      4、企业的信用信息自记录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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