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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10年5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投资者接待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活动。
    投资者接待的形式有: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电话咨询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成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以期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三章 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的基础上,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以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来访接待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对于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投资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四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投资部门进行预约登记。
    上述人员在参观公司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或录音。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或指派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报道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报道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报道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会议等,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 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 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 (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接待活动进行备查登记,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承诺书;
    (四)其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实施和责任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投资中心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5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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