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权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493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满。
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2010年9月有效期满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