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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纺织业发展财税政策 2011年起全面实施

      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为努力实现与国家纺织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对接,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振兴新疆纺织业,充分利用新疆优势资源,推进新疆优质棉纱、棉布、棉纺织品和服装加工基地建设,构建跨区域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尽快把新疆建成依托内地面向中亚及至欧洲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加工基地和区域性国际商贸中心,新疆自治区近期出台了支持纺织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记者了解到,自2011年起,新疆自治区将对实施技术改造、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纺织企业给予贴息资金支持,并对以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售32支纱以上的新疆棉纺织企业,给予每吨200元的运费补贴。

      为鼓励新疆的纺织企业发展,自治区每年将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并从明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困难地区新办的重点纺织企业,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另外,国有纺织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免征营业税;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的产权时,免征营业税。同时,规定对减免的税收,企业应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和技术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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