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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毛皮服装标签规定3月18日生效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年12月18日签署2010年毛皮真实标签法案,使之成为法例。这套法例修订原有的毛皮产品标签法,规定所有毛皮服装,不论价值,必须附有标签。

      根据现行《毛皮产品标签法》,带有少量或低价毛皮(相等或低于150美元的动物毛皮)作为饰边的服装,毋须加上标签。特拉华、新泽西、纽约、马萨诸塞及威斯康星州等已经规定,所有在其辖境内出售的真毛皮及毛皮饰边服装,须标签为“真毛皮”;所有以假毛皮制造的服装,须标签为“人造毛皮”。

      法例并包括一项豁免,由非零售商销售的毛皮产品可免受《毛皮产品标签法》约束。

      该等毛皮产品的特点是:

      (1)动物毛皮是透过设陷阱捕捉或捕猎取得;

      (2)在住宅、手工艺品市集或其他由捕猎者设立的临时或短期场所内面议交易的毛皮,所得利润并非捕猎者的基本收入来源。

      法例亦规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3月18日前重新审视毛皮产品名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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