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机2个专利官司被判败诉
6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对重机株式会社(JUKI株式会社)上海力佳缝纫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宣判:驳回原告重机株式会社(JUKI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自此,这起长达4年多的专利纠纷案终于告一段落。
该《判决书》详细描述了本案原告的诉求、被告的反驳及法院的调查审理经过。这三个部分的简要内容如下:
重机株式会社(ⅣⅪ株式会社)诉称:其于1998年9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缝纫机用针摆动图案变换装置”发明专利于2005年8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98124654.0。2006年7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得“LJ2284”型号缝纫机2台,该缝纫机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采用原告专利的产品之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缝纫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因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保护范围为专利权利要求1。
被告力佳公司辩称:原告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将权利要求中的“凸轮槽”修改成“凸轮”,并在权利要求1的相应附图标记之后加“J”,说明其已明确放弃包含“凸轮槽”的“凸轮”这一技术方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原告无权将狭义的凸轮概念再提升为涵盖“凸轮槽”的上位概念,而被告产品使用的凸轮就是两面带不同凸轮槽的凸轮,且这是一种已知技术。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还存在其他多处不同,如涉案专利的凸轮驱动轴支承在所说的缝纫机机架上,即它与所说的缝纫机主轴相连并能减速旋转,而被告产品只有一固定于机架上的凸轮轴,它既不旋转也不与主轴相连,涉案专利的导向元件和所说的被导向元件各包含一个导向轴和导向孔,而被告产品只设有一个导向轴和一个导向孔……综上,被控侵权“LJ2284”型缝纫机中的针摆动图案变换装置未落入原告ZL98124654.0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上海一中院于2007年3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7年6月13日、2008年3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两次证据交换。根据原告的申请,上海一中院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对相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0年12月6日出具了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08)鉴字第017号《技术鉴定报告书》。上海一中院于2011年2月16日上午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并于当日下午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最终,上海一中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讼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有1个技术特征不同,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原告要求认定被告实施了侵犯其专利权之行为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机株式会社(JUKI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 010元、技术鉴定费人民币30 000元,由原告重机株式会社(JUKI株式会社)负担。
该《判决书》同时指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机株式会社(JUKI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上海力佳缝纫机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重机告宝石公司的同样专利纠纷案也于同一天被上海一中院判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