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连线鞋企员工为何跳槽拒签合同
据《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未签订合同的阿隆(化名)凭此向单位索双倍工资。结果却一波三折,仲裁庭和一审法院,均要求单位支付阿隆的另一倍工资,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却判他败诉,败诉理由之一是,阿隆自身不愿签劳动合同。自己不签合同,反索要双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泉州首起案件。
案情
离职之后
索双倍工资补偿
事情还得从2010年6月17日说起。那天,阿隆受聘于泉州一鞋企担任行政主管职务。刚开始,阿隆的月薪为3500元,2011年3月起,他的工资涨到3660元。
2011年6月18日下午起,也就是阿隆在这家公司工作刚满一年的次日,他就离开了公司。6天后,阿隆向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86620元、将未缴纳的社保费折现4980元支付给他,并支付6月份工资1900余元。
原来,他在公司一年里,公司和他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为此付出代价,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
未签合同
赔近4万元付社保费
仲裁很快下达,公司应支付阿隆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及2011年6月所欠工资1866元,合计4万多元;公司应依法为阿隆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
社保费已入工资免付
仍须支付双薪
公司对此有一肚子冤屈,遂向丰泽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阿隆另一倍工资38500元及补缴社会保险费。
为了打赢官司,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两份重要证据:一是阿隆入职时的应聘登记表,登记表的审核意见一栏中,公司单位负责人注明“已告知(阿隆)工资中含社保,他想自行到社保公司交”;二是阿隆的一份工资表,工资表显示他的工资包括企业和个人分别应缴纳的社保费。公司因此认为,公司无需再为阿隆补缴所谓的社会保险费。
丰泽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阿隆于6月17日到公司上班起至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止,公司均未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另一倍工资,共11个月计38980元,并支付6月份尚未发放的工资。同时,所发的工资已包含社保费,公司无需再为他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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