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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基本常识

      1、劳动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能否招用童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修改后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动合同法是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

      《劳动合同法》是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7、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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