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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兄弟”ZL03130780.X专利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向台州市中力缝纫机有限公司买了一台由该公司生产的“JL-8420”型缝纫机。2008年6月,兄弟在上海保铭诚贸易有限公司处又购买到了两台由被告中力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兄弟诉称:其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缝纫机主体由直立姿势转换成倾斜姿势时,易导致润滑油向周围飞散、泄漏或者灰尘进入盛油器等问题,经过长时间研究和试验,发明了一种缝纫机及油箱。兄弟于2003年5月6日就该项发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同年11月19日,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2008年2月13日被知产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130780.X。2009年9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处理结果

    法院经调查,给出了如下判决:中力公司、保铭诚公司停止侵犯兄弟该项专利;中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兄弟使用费人民币2万元;中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兄弟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案例2:“中捷”商标纠纷案

      案情介绍

      “中捷ZOJE及图”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工业缝纫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自然人潘某于2004年1月在第11类照明器、灯等商品上申请了“中捷及图”商标,并获准注册。商标局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裁定,未支持中捷异议理由。此后,中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并指出两点:其一,其引证的3件商标均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且“中捷ZOJE及图”商标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所有类别上都应得到法律保护;其二,中捷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知名度并具备显著性,潘某主观上存有抢注恶意,若被异议商标“中捷”商标被核准注册,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商评委审理后,仍未支持其主张。中捷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2011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中捷该案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商评委上述裁定结果。中捷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3:“重机”ZL00305905.7专利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18日,重机株式会社委托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从奥缝伟业北京服装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台由苏州市菀坪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宝佳 BAOJIA”牌BJ1541型缝纫机。该机器与重机所拥有的专利号为ZL00305905.7的外观专利相近似。该专利由重机于2000年4月21日申请,2000年11月11日获得授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将原告表示在照片中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对比,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主要部位,如立柱、横臂上的矩形凸起部分、左侧机头、右侧皮带轮及皮带轮护罩、机身上半圆形凸起部分等整体形状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是基本相同的,在一些部件的形状和布局上也是基本相同的,虽然在正面的压线装置、压线器位置、矩形突出部分的前沿形状、左侧面下部的外壳形状等处存在一些差异,但该种差异只在于局部有细微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未产生显著的影响,故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处理结果

      法院经调查,给出了如下判决:苏州菀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重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印有侵犯该专利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资料;苏州菀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重机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诉讼支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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