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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装业看出口法检的非合理性

        由于我国有丰富的自然禀赋、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和数量庞大熟练的缝纫工人,服装出口一直在中国纺织品出口中占有较大份额,2012年我国服装出口1591.4亿美元,约占全行业出口的62%。

      近年来,我国服装出口面临极为严峻的挑战,堪称内忧外患。外部市场由于金融危机而受到很大影响,持续低迷;国内生产要素成本大幅上升,比较优势削弱,服装出口企业步履维艰。2012年9月份以前,服装出口曾经前所未有地连续13个月负增长,直到9月份以后才开始缓慢回升。 

      为了促进出口,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去年第四季度对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免收检验检疫费。但颇为费解的是,我们宁愿取消某个季度的检验检疫费,今年又减至按货值的0.8‰收取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费,却没有去关注这笔费用到底该不该收?甚至,现行法定商检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何在?这样的法定出口产品质量检验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果真如有关部门所说是保证了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吗? 

      笔者试图从服装行业来研究剖析这个问题。 

      服装出口有“行规” 

      国际服装进出口贸易的特点是连续性、小额性,同时交易双方往往有多年的贸易联系,买卖双方对质量要求有详细的约定和控制、验货、放行程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有完善的索赔机制,同时培育一个成熟的客户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所以供应商有强烈的产品质量控制意识,视之为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必备要素和生命线。 

      在服装出口和生产过程中,交易双方对品质的约定和检验、放行程序都有明确、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 

      买方(进口商)对品质的控制:买卖双方一旦确定贸易关系,买方会提供一份完整的品质规范,此规范涵盖了所有该客户的品质要求和标准,供应商需严格按照此规范供货。此前,买方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设施、产品控制体系要进行预先评估,确认卖方有能力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面料生产完成后,卖方要将大货面料送客户所指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内在指标的测试,保证质量合格。服装生产阶段,买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能对产品中期的品质进行检验,若有问题的话会提出整改要求。货物出运前,买方代表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做出尾期验货报告,给出放行、或拒收、或等待的结论。

      卖方(出口商)对品质的控制:在面料生产结束后,出口商代表到面料厂对面料进行检验,此类检验主要是查验面料外观质量。服装生产开始后,出口商代表到生产厂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和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进行监督。在生产阶段,出口商代表和客户代表都参与质量监控,只是各自的工作重点有所不同。

      如果发生了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合同里都有明确规定,也有一整套成熟、完善的国际、国内机制保证问题的公平合理解决

      法定出口商检难控质量

      我国服装类产品税则号共有1207个,其中针织类服装税则号576个,梭织类服装税则号631个。列入法定出口商检目录的针织类服装有111个、梭织类服装325个,占我国法定出口商检目录的9.7%,占服装税则号的36.1%。但从具体的类别划分来说,一般常规出口类别都在法定商检目录中,不在法检目录中的基本都是冷门品种。从服装出口总额看,60%~70%的产品都在法检目录中。

      如此大比例的服装出口都列入了法检目录,但政府行为的产品检验是否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首先,列入法检目录的理由是什么?科学依据何在?若说可能出问题,所有服装都可能出问题,跟生产工艺没有多大关系,为什么把大部分梭织类服装列入了法检目录(51.5%),而针织类却只列入少部分(19.3%)?不会只是因为梭织类产品单价高、油水大吧?更有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海关税则号621939090和6203330099都是梭织男外套,前者为长度超过膝盖,后者为膝盖之上,长外套免商检,短外套则要商检。法定商检,属于政府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不依法商检就出口则属于违法,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已有这样的案例),那法定商检目录的确定就应该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并且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才能把某种产品列入法检目录。而目前的4491种法定出口商检产品、4422种法定进口商检产品,每一种都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和法理依据吗?没有列入法检目录的那些进出口产品又是根据什么理由排除的呢?

      近年来,法检产品目录不断扩大。2005年法检目录6567个,而2013年则是8913个,8年间增长了35.7%,其中出口法检目录由3361个增加到4491个,增长了33.6%——难道是因为我国的出口产品质量日益下降吗?而法定出口商检种类长期多于法定进口商检种类,却又是出于何种考虑?毫无疑问,这是完全违反经济规律和我国发展实际的。从中我们能看到的,只能是政府权力之手越伸越长。 

      其次,法定商检的验货规范、标准和程序也不能保证对出口服装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商检部门没有统一、透明的服装质量出口标准、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程序,随意性很大,基本是收费放行,很少真正检验,反而更多的时候是为了刁难企业才进行所谓的检验。我国的服装类产品出口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各个国家的强制品质标准和每个品牌的技术标准要求不一样,若商检部门按照进口国质量标准检验,则仅服装出口法检就需搜集全世界的8万多个质量标准,这明显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际的服装出口中,法定商检就异化成了一个机构收费、官员敛财的手段,对出口质量提升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根据笔者对两家服装出口生产企业的调查,两家企业2012年共申请商检407票,商检上门检验只有13票,占3.2%;上门检验的取样方式、数量、检验项目有很大的随意性,检验报告也不提供给生产企业、出口商和进口商,这样的检验对出口产品质量控制毫无意义。笔者了解的其他行业也普遍都是这种情况。 

      第三,对比服装出口企业自身的质量控制和政府部门的法定商检就可以看出,企业的质量控制意识、质量控制能力都远比政府部门为强。况且出口产品质量对于企业生死攸关,又有进口商、第三方检验机构全程严密监控,不可能懈怠甚至以次充好、坑蒙拐骗。商检部门则仅以“替国家把质量关”作为指针,出口产品质量的好坏其实与商检部门的切身利益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可能有超过企业的动力去进行质量监控。何况,即使商检部门和商检官员真想去做,也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如前所述甚至连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都没有,如何去做?所以,出口企业因质量问题而被索赔甚至破产屡见不鲜,却从没见过任何一个商检官员因为没把好出口产品质量关而承担任何责任,哪怕只是象征意义上的。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企业自己能够解决的、市场和行业组织能解决的、政府事后惩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能设立行政许可。在我国的服装出口乃至其他产品的出口中,质量控制明显是企业事务,并且企业有压力、有动力、有能力、有机制比政府机构做得更好,为什么政府部门还要多此一举进行法定商检呢? 这是不是既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又背离了我国政府职能定位,还不具有基本的合理性? 

      不得不说的是,有关部门一再以出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奸商”、防止“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等作为法定商检的理由,这已经严重背离了基本的法治精神和政府监管原则。难道能够因为“人人都是潜在罪犯”,而把所有人都关入监狱吗? 

      极为荒谬的是,我国政府花费了如此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出口商检,国外进口商却几乎从来都不认同我国的出口商检证书(实际上商检部门也没有规范的商检证书可提供),我国与其他国家多半都没有相互承认对方检验检疫结果的协议,所以无论是进口国政府还是进口商,都是要么自己检验、要么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检验。有些进口商听说中国政府还有这么一个机构在为他们服务而感到匪夷所思。实际上,我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合格证书,实际功用只不过是个通关单,只是对于我国海关放行有效(所谓盖章通关),也不对外提供。笔者调查的几乎所有出口企业都表示,如果发生了质量纠纷,我国商检机构的合格证书根本不能作为质量合格的证明,连我们自己的企业都不会以此为依据拒绝对方因为质量问题索赔。 

      那么,我们不能不问:我国政府提供这样的供需双方都不认可的法定检验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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