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5月1日起,新修订的《商标法》将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商标法》有三大亮点,即注册更便捷、竞争更公平、处罚更严厉。对自主商标权利人来说,最直接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两点,即“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包装和宣传,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将大大加强。
在不久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组织的春季调研中,调研组发现,不少纺织企业普遍对“驰名商标”将实施的管理新规定感到困惑:评上了却又不能宣传,那么评“驰名商标”还有什么意义?原本拥有“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对此也很是茫然。
就此,工商部门人士指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消费者及部分企业对此存在认识误区:“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其实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据了解,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但实际上,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据介绍,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断章取义把“驰名商标”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延伸看点:
如何理解驰名商标?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修订前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则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两相比较,驰名商标定义措辞上已经发生了微妙变化。一是将“广为知晓”改为了“熟知”,二是将“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限制性定语去掉。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虽然将“享有较高声誉”的限制性条件删除,但将“广为知晓”升级为“熟知”,是抬高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的原意,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为“well-knowntrademark”,其意思仅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
董葆霖表示,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制定的原则,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保护,而不是只保护高级的、不保护中级的和低级的,只要是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诚信经营获得的商誉,无论是否是已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商标,其知晓程度都应当保护。任何形式的复制、模仿和翻译,就都应当禁止。
标准和条件更加明确
2003年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共有十七条,而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增加到二十四条。黄晖认为,意见稿是为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流程,对20多年来工商系统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总结,总体来讲更完备了,程序上更清晰了,条件也更明确了。
对此,黄晖分析表示,此次修改对“商标”进行了细化,区分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两种情况。但对二者分别加以“五年”和“三年”的限定,说明在工商部门来看,商标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知名。事实上,按照传统的常识判断,一般来讲,商标确实也不太容易短时间内出名。但在互联网时代,特殊情况也不能排除,比如最近众所周知的庆丰包子,就完全可能一夜成名。
商标法确认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驰名商标”门槛非越高越好
在董葆霖看来,要想真正正本清源,就必须采取低标准,而不是高标准;就必须打击抢注和傍名牌,解放企业被威胁、被胁迫去注册的状况。如果仍然采取高标准的话,就势必还会继续出现恶性膨胀的情况。
董葆霖表示,目前有些专家仍一味强调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不仅已脱离了现在的国际环境和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且也同我国的现状相违背。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2004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商标增长量是世界的46.8%,而2010年至2011年,我国商标的增长量进一步蹿升,达到世界的61.8%。
“去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200万件。这是个什么概念?日本是20万件左右,美国是30万件左右,而欧盟也不到30万件。”董葆霖指出,大量的新注册商标,实际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发展情况,而是恶性竞争的结果。大量的恶意抢注,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在所有45个大类进行全方位注册。
这种增长又为商标评审部门带来大量案件。搞得我国的行政资源异常紧张,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企业资金的浪费,因为他们要花很多钱去解决这些案件,去请律师,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