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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与土耳其企业进行贸易时应该注意三点问题

           记者今天从商务部获悉,据中国驻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商参处郭传维经济商务参赞介绍,中国企业与土耳其企业进行贸易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对方资信情况,选择较为保险的收汇方式。

      付款方式是贸易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为收汇安全,可参考以下几种方式:①信用证;②预付+托收方式,如:预付10%,其余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出口商可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收汇险以转移风险);或预付10%,其余采取银行托收方式,提单打空白提单。除现金外,有银行保兑的汇票和银行保兑的商业支票也是较安全的。土耳其商人以个人财产抵押的个人汇票最好不要收。

      关于收空头支票问题。由于土耳其银行存款利率较高,故土商一般都要求出口商放帐。收土商的空头支票要注意,在支票到期时必须要求土商付款,如不付,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商人换一新支票,二是如不付,必须在10天将支票到开支票的银行背书。凭银行背书支票可打赢官司。

      二、土耳其海关有几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出口商应格外注意,避免限于被动:

        (1)货物到港后,如未收到收货人的正式“拒绝收货通知”,海关不允许出口商将货物拉回或转运;

           (2)货物放在海关4个月后,海关将作无货主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

           (3)货物被拍卖时,原进口商为第一购买人。

      以往经贸往来中曾出现过多起信誉不佳的土商,利用中国公司不知该法规,进行设陷行骗的情况。除此之外,土耳其码头费用昂贵,滞期费用相当高。

      另需注意,货物到港后,如原进口商拒收,货物转售时,提单时,提单必须有第一收货人的背书,如收货人不肯背书,只有通知银行退回提单到国内更改提单。

      三、应注意合同和报关单的认证问题。

            土耳其政府为减少进口商的低值报关、错报商品等偷税漏税现象,有一条内部规定:即对自远东国家(包括中国)进口货物,在进口商向海关申报时,一般均要求销售合同和出口报关单经土耳其驻华使馆和领馆认证。尤其是在信用证条款中有认证合同要求的,必须经认证。出口公司最好在出口前办好认证手续,以便出口商顺利结汇和进口商顺利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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