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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服装厂老板恶意欠薪被判拘役5个月

           昨日,记者从茅箭公安分局获悉,由该局主办的茅箭区“爱心”服装厂恶意欠薪案,经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老板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39岁的陈某是竹山县人,是茅箭区“爱心”服装厂的实际经营者,2013年7月至9月期间,拖欠江某等23名员工5万余元工资。茅箭区人力源资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告知并下发限期整改指令后,陈某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且更换手机前往广州躲避。

           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算具体欠薪数额后,案件移交至茅箭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2013年12月31日,陈某向竹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自首。2014年1月,陈某主动支付了拖欠江某等人的5万余元工资。2014年8月,因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茅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确认陈某罪名成立,考虑到其自首情节和事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方提醒,老板恶意欠薪,要负刑事责任。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作出界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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