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缝纫机,要赔精神损失费?
导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倪斌鹭 文清)一台75年历史的家传缝纫机,记录着印尼归侨郭女士的历史回忆,因为寄存在已经出售的房子里,被人转卖。为了这台古董缝纫机,郭女士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返还这台缝纫机。 郭女士说,这台19世纪20年代美国产的“飞人牌”缝纫机,是她母亲的陪嫁物,已有整整75年历史。2004年底,郭女士与钟女士达成协议,将位于集美区杏林的一套房子卖给对方,以150000元成交。但郭女士说,将房屋钥匙交付钟女士时,她有特意交待屋里的缝纫机是家传的古董,等以后再来搬。今年3月,她打电话给钟女士,要求拉回缝纫机,钟女士才告知她,已将缝纫机搬到别处,被别人卖掉了。 郭女士分外恼怒,立即向法院起诉钟女士,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并公开道歉;此外,还要保留她索要缝纫机的权利。 当了被告的钟女士则认为郭女士起诉纯属无理要求。她说,她接收郭女士移交的房产,自然有权利对留在房中的废弃物进行清理。郭女士如果认为该缝纫机很珍贵,为何不在交房时搬走或在协议中注明,而是到了今年3月份,才突然打电话索要这台缝纫机呢? 集美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在交易房产时,没有对缝纫机进行书面约定,郭女士未能证明双方对缝纫机进行了约定,也未能证明那台缝纫机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此她要求钟女士赔偿精神损害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